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§§4连续报道 哈市一些个体商户呼吁清理转租公房要依法(第1页)

§§4.连续报道:哈市一些个体商户呼吁——清理转租公房要依法

7月4日,哈尔滨市五家个体、私营和青年集体商业户,联合向在哈的十三家新闻单位记者反映,哈市有关部门在清理整顿转租公房过程中使他们面临停业问题,寻求法律保护。

他们反映,1987年12月10日,哈市有关部门有一个“纪要”,按照“纪要”要求,哈市房管部门和一些“二房东”不准现营业户开业,强行现营业户搬迁。这样一来,哈市将有五千多青年失去职业。

据了解,省人大常委会1986年5月16日已经颁发了一项地方性法规,即《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》,条例规定,在依法管理公房、取缔“二房东”时,要保护第三产业,尤其要保证使已经就业的待业人员不致废业。

据在位于哈市道里区中央大街和12道街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、私营和青年集体商业户们反映,哈市政府1986年11月25日也曾下发了“关于清理整顿转租公有房产的通知”,这个“通知”的宗旨是打击“二房东”转租公房非法牟利行为,积极引导门市房的开发经营,支持第三产业发展。“通知”规定“对已转租的营业用房适于独立使用或能够分割收回的,由产权管理部门收回承租权,建立新的租赁关系”。并规定“不准转租户强迫现营业户搬迁”。这些商业户认为市政府这个“通知”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,如果贯彻这个“通知”,在这里就业的近百名青年可避免失业。可是,哈市有关部门在清理整顿转租公房的过程中,并没有按这个“通知”办事。他们对应该收回承租权、依法取缔的“二房东”不仅保留了承租权,反而支持“二房东”强迫现营业户搬迁;而对应当与之建立新的租赁关系、应依法受到保护的现营业户不仅没有建立新的租赁关系,反而采取封门关店等措施,使近百名已经就业的青年又面临着失业。这些个体、私营和集体商户要求有关部门考虑他们的利益,解决他们的营业问题。

(1988年7月13日《黑龙江日报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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