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养老服务机构营业税(第1页)
二、养老服务机构营业税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、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,为营业税的纳税人,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,但《条例》第8条规定,托儿所、幼儿园、养老院、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、婚姻介绍、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。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13〕35号)关于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相关规定,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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