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治四年十一月十六日(第1页)
同治四年十一月十六日
澄弟、沅弟左右:
余经手事件,只有长江水师应撤者尚未撤,应改为额兵者尚未改,暨报销二者未了而已。今冬必将水师章程出奏,并在安庆设局办理报销。诸事清妥,则余兄弟或出或处,或进或退,绰有余裕。
近四年每年寄银少许与亲属三党,今年仍循此例。惟徐州距家太远,勇丁不能携带。因写信与南坡,请其在盐局兑汇,余将来在扬州归款。请两弟照单封好,用红纸签写“菲仪”等字,年内分送。千里寄此毫毛,礼文不可不敬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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